返回第 60 章(第1/4页)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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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带回到祖国,在那时以前,此种葡萄酒在祖国还不大流

    行。战事完结以后,在1763年(依乔治三世第四年法令第十五号第十二条),除了法国

    葡萄酒,一切葡萄酒都允许在输出到殖民地时,退还所缴纳的三镑十先令以外的税

    国民的偏见,不允许奖励法国葡萄酒的贸易与消费。但是,上述恩典的敕赐和我国北美

    殖民地的叛变这两者相隔的时间,似乎过于短促,以致那些国家的风习,不可能产生显

    著的变化。

    就法国葡萄酒以外的一切葡萄酒的退税说,殖民地由这法令所受实惠,比其他各国

    大得多,但就大部分其他货物的退税说,殖民地所受实惠却是小得多。在大部分货物输

    出到其他各国时,旧补助税得退还一半。但这项法令却规定,除葡萄酒、白棉布及细棉

    布外,一切欧洲或东印度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在输出到殖民地时,旧补助税丝毫也不得

    退还。

    退税制度的设立,也许原来就是为了要奖励运送贸易。运送船舶的运费,常由外国

    人以货币支付,因此运送贸易被认为特别能给国家带回金银。运送贸易,虽不应受特殊

    的奖励,而设立退税制度的动机,虽然非常可笑,但此种制度本身,却似乎很合理。这

    样的退税,决不会使流入运送贸易的资本大于在没有输入税时自会流入这种贸易的资本,

    只不过使输入税不至于完全排斥此种贸易。我们虽不应特别奖励运送贸易,却亦不应加

    以妨害,我们应该象对待其他各种行业一样,听其自由。这种贸易,对于那一部分既不

    能投在本国农业,亦不能投在本国制造业,既不能投在国内贸易亦不能投在消费品国外

    贸易上的资本,必然提供了一个出路。

    关税的收入,不但不会因此种退税而受损,而且将因此种退税而得利,因为在退税

    时,得保留一部分关税。如果全部关税都被保留,那末纳税的外国商品,由于缺少市场

    不能输出,因而亦不能输入。这样,本可以保留一部分的关税,便无从收到了。

    这些理由,似乎足以证明,课在本国产物或外国产物上的关税,即使在输出时全部

    退回,退税亦是合理。诚然,在这场合,国产税的收入,稍受损失,而关税的收入则受

    大得多的损失;但多少要受这种课税的扰乱的产业的自然均衡,即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

    配,却将因这种规定而更趋于均衡。

    但上述理由仅证明,在输出货物到完全独立的外国时退税是合理的,并不证明在输

    出货物到我国商人、制造业者享有独占权的地方时退税是合理的。例如,在欧洲货物输

    出到我国美洲殖民地时退税,并不能使输出额大于无退税制度时的输出额。因为我国商

    人、制造业者在那里享有独占权,所以,即使保留全税额,未必会增加运到那里去的输

    出额。所以,在这场合,退税常是国产税及关税收入的纯损失,决不能改变贸易状态,

    决不能扩大贸易。至于在什么程度上,这种退税可认为是对我国殖民地产业的适当奖励,

    或者说,在什么程度上,允许他们免去本国其他人民所不能免去的赋税,才有利于母国,

    我打算在考察殖民地时,加以论述。

    但必须指出,只在输出品真正输到外国去,而不再秘密输入我国的时候,退税制度

    才会带来益处。大家都知道,有些退税,尤其是烟草的退税,就往往被人滥用,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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