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64 章(第1/4页)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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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用途,即土地耕作事业;如

    在必要时,为支持扶助这个大资本的作用,能立即供给另一个几乎同样大的资本,那末,

    仅仅这种事态的变更,对国内全部土地,将产生如何巨大、如何广泛和如何急剧的改良,

    那就很难想象了。

    所以,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尽量禁止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有中间人存在,就是企图消

    灭一种有利的贸易。这种贸易,要是自由进行,不仅是减轻粮食不足痛苦的最好方法,

    而且是预防这灾祸的最好方法。除了农业家的业务,最有利于谷物生产的,便是谷物商

    人的业务了。

    这法律的严峻,赖后来几个法规而和缓了不少。这些法规,先后允许在小麦价格不

    超过一夸特二十先令、二十四先令、三十二先令或四十先令时,可围购谷物。最后,查

    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规定,在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八先令一夸特时(其他谷物价

    格以此为准),凡不是垄断者,即不是购买谷物后在三个月内在同一市场售卖的人,囤

    积谷物或购买谷物以待售卖,都被认为合法。内地谷物商人所曾享受过的贸易自由,总

    算依据这项法令而完全取得了。

    乔治三世第十二年的法令,几乎废止了其他一切取缔囤积及垄断的古代法令,但查

    理二世第十五年法令所设的限制,未曾撤废,因此继续有效。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的法令,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两个极不合理的世俗偏见。

    一、这个法令认为,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而其他各种谷物亦相应涨价,

    则囤积谷物,很可能有害于人民。但据我们上面所说,似乎很明显,价格无论怎样,内

    地谷物商人的囤积,不致有害于人民,而且,四十八先令虽可视为很高的价格,但在歉

    岁,这是在刚刚收获以后常有的价格,那时,新收获物还不能卖出任何部分,所以就是

    无智识的人,亦不会认为,新收获物的任何部分,会被囤积以妨害人民。

    二、这个法令认为,在一定价格下,谷物最易为人所垄断,即最易为人所囤积,不

    久又在同一市场内出售,以致妨害民众。但是,如果商人前往某一市场或在某一市场,

    尽量收购谷物,以备不久在同一市场内再出售,那一定因为依他判断,这市场不能全季

    都有象那时候那么丰足的供给,不久即将涨价。如果他的判断错了,价格并不上涨,那

    他就不仅会失去如此投下的资本的全部利润,而且因为储藏谷物,需要费用,必然遭受

    损失,所以如此投下的资本,亦将损失一部分。这样,他自己所受的损害,必比个别民

    众所可能受的损害大得多。固然,由于他的囤积,在某一市期,个别民众可能得不到供

    给,但在后此的任何市期,他们却能以和其他市期同样低廉的价格得到供给。反之,如

    果他的判断是对的,那他就不但无害于人民大众,而且将对他们有很大的帮助,使他们

    早些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这样就使他们不至于后来猛烈地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要是

    目前价格低廉,他们不顾季节的实际不足情况,大大消费,那后来一定会猛烈地感到粮

    食不足的痛苦。如果不足是真实的,那为人民计,最好把这种痛苦,尽可能平均分配到

    一年的各月、各星期、各日去。谷物商人的利害关系,使他要研究尽可能准确地来作这

    一件事。任何其他人,都没有这种利害关系,亦没有这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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