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79 章(第1/4页)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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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存于他们这种业务的成功

    与推广,他们在这一点上,比任何其他种类制造业者都更成功。他们不仅从绝对禁止外

    国呢绒输入,取得了一种妨害消费者的独占,而且从禁止活羊及羊毛输出,取得了一种

    妨害牧羊者及羊毛生产者的独占。我国保证岁入的法律,有许多被人适当地指斥说,对

    那些在法律未颁布前被认为无罪的行为科以严厉处罚,实过于苛酷。但我敢说,连最苛

    酷的岁入法律,与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吵吵闹闹地硬要国会颁布,以支持他们那种荒谬

    的、不正当的独占权的某几种法律比较,亦会使人觉得平和宽大。象德拉科的法律一样,

    支持那种独占权的法律,可以说是用血写成的。

    伊丽莎白第八年第三号法令规定,输出绵羊、小羊、公羊老,初犯没收其全部货物,

    监禁一年,在某一市日,截断其左手,钉在市镇上示众;再犯,即宣告为重罪犯人,判

    处死刑。此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我国的羊种在外国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

    年第十八号法令,又宣布输出羊毛亦犯重罪,输出者须受重犯罪人那样的刑罚,货物亦

    被没收。

    为着国家的人道名誉,我们希望这两种法律都不实施。第一种,据我所知,虽至今

    尚未明令撤除,法学家霍金斯认为至今还是有效,但那法律,也许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

    第三十二号法令第三节中,实际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虽没有明白取消前法令所

    规定的刑罚,却规定了一种新刑罚,即凡输出或企图输出羊一头,科罚金二十先令,并

    没收这头羊及其所有者对船只的部分所有权。第二种法律,则由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

    年第二十八号法令第四节明白撤废了。这法令宣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颁

    布的禁止羊毛输出法令,把羊毛输出看做重罪。因为刑罚过于苛重,犯罪者的控诉,未

    能按法办理。该法令关于该犯罪行为定为重罪一节,着即明令撤销,宣告无效。”

    但是,这个较和缓法令所制定的刑罚,以及先前法令所制定而未经这法令撤除的刑

    罚,都还是十分严酷。除了没收货物,输出者每输出或企图输出羊毛一磅,须科罚金三

    先令;这大抵比其原价高四倍乃至五倍。而且,犯此罪的商人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代

    理人或其他人,索取债务或要求清还账目。不问其财产如何,不问其能否jiāo付这样重的

    罚款,法律总想使他完全破产。但人民大众的道德,还没败坏到蒙法律制定人那样,所

    以我未曾听到过有人利用这个条款。倘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决后三个月内jiāo付罚款,

    即处以七年的流刑,未满期逃归,作为重犯处罚,不得享受僧侣的特典。船主知罪不告,

    船只及其设备没收。船长水手知罪不告,所有动产和货物没收,并处三个月的徒刑,后

    又改定为六个月的徒刑。

    为要防止输出,境内羊毛贸易,全部受到极苛刻极烦琐的限制。羊毛不得装在箱内、

    桶内、匣内,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装,外面写着三长的大字“羊毛”或“毛线”,否则

    没收货物及其盛器,每磅罚三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装者jiāo纳。除了在日出及日落之间的

    时候,羊毛又不可由马或马车搬运,也不可在离海达五哩以内由陆路搬运,否则没收货

    物及车马。邻近海岸的小邑,得于一年内,对由小邑或经过小邑而运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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