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87 章(第1/4页)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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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尊敬的家门的

    众多,亦以在这种民族中为最。

    门第与财产,分明是使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一等的两大要素。它们又是个人显贵的

    两大来源,因此也是人类中自然而然地有发号施令者又有听人命令者的主要原因。在游

    牧民族中,这两者的作用,可说是发挥尽致了。保有多数羊群的大牧羊者大畜牧者,因

    有巨大的财富,且有许多人靠他生活而受人尊敬;因出身高贵、门第光荣而受人崇拜。

    结果,他就对同群或同族中其他牧羊者或畜牧者,有一种自然的权威。与其他任何人比

    较,他都能团结更多的人,归他支配,而他的兵力,也就更大。在战时,宁愿结集于他

    旗帜下的人,也比较结集于他人旗帜下的为多。他就这样凭着门第和财产,自然获得了

    一种行政权力。不但如此,因为与他人比较,他能团结并支配更多的人,于是,对于那

    些人中间的危害他人的分子,他就最能够强迫其赔偿损害。于是,凡属自己没有防御能

    力的人,自然要求他保障。任何人,如果感到自己被他人迫害了,也自然会向他陈诉。

    他对这些纠纷所作的干涉,比别人所作的更容易使被告者服从。于是,他又凭着门第和

    财产,自然获得一种司法权力了。

    财产上的不平等,开始于游牧时代,即社会发达的第二期。接着,它就带来了人与

    人之间过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权力和服从,而因此又带来了保持权力和服从所必

    要的某种程度的民政组织。这种演进,似乎是自然而然的,甚至与上述那必要的考虑无

    关。不过,那种必要的考虑,此后对权力和服从的维持与保护确有极大的贡献,那是无

    疑的。特别是富者,他们当然愿意维护这种制度,因为只有这种制度才能保持他们既得

    的利益。小富人联合起来,为大富人保障财产,因为他们以为,只有这样,大富人才会

    联合起来,保障他们的财产。一切牧人感到:他们小畜群的安全,全靠那最大一个牧者

    的大畜群的安全,他们的小权力的保持,全靠这最大一个牧者较大的权力的保持。并且,

    要使比他们地位低的人服从自己,他们自己就得好好服从他。这样,他们就构成了一种

    小贵族。这些小贵族感觉到:要他们的小君主保障自己的财产,支持自己的权力,他们

    自己就得保障小君主的财产,支持小君主的权力。就保障财产的安全说,民政组织的建

    立,实际就是保护富者来抵抗贫者,或者说,保护有产者来抵抗无产者。

    可是,这君主的司法权力,不但对于他毫无所费,而且在一长时期中成为他的一种

    收入源泉。要求他裁判的人,总愿意给他报酬;礼物总是随求随到。君权确立以后,犯

    罪者除赔偿原告损失以外,还得对君主缴纳罚金。因为被告麻烦了君主,搅扰了君主,

    且破坏了君主的和平,科以罚金,乃罪有应得。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下,在颠覆罗马帝国

    的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所建设的欧洲各政府下,无论就君主说,或就君主以下在特

    定部落、氏族或领地行使特定裁判权的酋长或诸侯说,司法行政,都是一大收入源泉。

    这司法裁判的职权,原先常由君主酋长等自己行使。此后因为感到不便,才委任代理人、

    执事或裁判官行使。不过代理人仍有对君主或酋长本人提供关于司法收入的收支的报告

    的义务。我们试读亨利二世给与其巡回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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