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116 章(第1/4页)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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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枚或略少于二盎斯的银,便可偿还其债务。约一亿二千八百万镑的国债,即大约等于英

    国长期和短期公债合计的债本,如照此方法偿还,约须现币六千四百万镑就行了。象这

    样偿还债务实不过貌为偿还罢了,在实际,国家债权者应得的每一镑,都被骗去了十先

    令。可是,横受此种灾害的,不但是国家的债权者,私人的债权者,亦都受相应的损失。

    这对于国家的债权者,不但全无利益,在大多数场合,还要增加他们一项大损失。不错,

    国家的债权者,如借有他人的巨额债款,亦可依同一方法偿还,使其损失得到若干赔偿。

    可是,在多数国家中,以货币贷与国家的人,多半是富有者,他们对干其余同胞市民,

    多是属于债权者的地位,而不是属于债务者的地位。因此,这种貌为偿还的办法,对于

    国家债权者的损失,没有减轻,只有增大。国家受不到一点利益,而多数无事人民,却

    蒙受横灾。这种办法将使私人财产受一种最普遍、最有害的破坏,而在大多数场合,将

    使勤劳、节约的债权者吃亏,怠惰、浪费的债务者致富;这样,国家资本的大部分,将

    由能使这资本增益的人,转移到只知破坏这资本的人。国家如有必要宣布破产,正如私

    人有必要宣布破产时那样,光明正大和直言不讳的倒账,总是对债务者名誉损害最轻、

    对债权者利益也损害最轻的办法。国家为隐蔽实际倒账的不名誉,而出此容易识破又极

    端有害的欺瞒下策,那真是再笨没有啊!

    然而,国家无论古今,当有此必要时,往往采用这欺瞒的下策。在第一次罗马和迦

    太基战争终结时,罗马人减低阿斯(当时计算一切其他铸币以此为准)的价值,从含铜

    十二盎斯,减至含铜二盎斯,即把二盎斯铜赋予等于以前十二盎斯的名义价值。用这种

    方法,共和国前此所借的巨债,只须还其实额六分之一就行了。这样突然的巨大的倒账,

    照我们今日设想一定是要惹起极大的喧闹的;然而当时竟无此等表示。推其原因,是由

    于制定此贬值的法律,象其他一切关于铸币的法律那样,都由护民官提向民会,通过施

    行;那在当时,恐怕还是一种很得民心的法律。在罗马,象在古代其他共和国一样,贫

    民不断向富者和有权势者借债;富者和有权势者为要在每年选举时获得他们的选票,常

    以极高利息,贷款给贫民,此债务从未偿付,不久就积成了债务者不能偿付、他人亦无

    从代付的巨额。债务者惮于非常苛刻的诛求,往往迫而投票选举债权者推荐的候选人,

    没得到另外报酬。当时法律尽管严禁赠贿及收买,但候选人提供的报酬,及元老院不时

    颁发的谷物,仍为罗马共和国晚期贫穷市民赖以生活的主要资源。为要摆脱债权者的控

    制,这些贫穷市民不断要求取消他们所欠的全部债务,或要求通过他们所谓新案,即偿

    还积欠债务一部分就算还清全部债务的法案。因此,把一切铸币价值,减至其原先价值

    六分之一,使他们得以原先六分之一的货币,偿还其全部债务,这种法律,正是一种最

    有利的新案。富者及有权势者为要使人民满足,在许多场合,他们不得不同意此取消债

    务的法律及施行新案的法律。不过,使他们同意此等法律的,一部分虽不外上述理由,

    一部分则因他们自身是政府的主要领导者,他们想借此解除国家的负担,恢复国家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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