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侨银行、香港商业银行、大新银行、四海通银行香港分行、恒隆银行、香港工商银行、嘉华银行、马来西亚银行、华侨银行、华联银行香港分行、大华银行香港分行
(续表)
第4类
中南银行、国华商业银行、集友银行、香港华人银行、金城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友联银行、中国联合银行、盐业银行
第5类
香港京华银行、康年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宝生银行、大生银行、大有银行,以及不受协定约束而在受限制的牌照下经营的陈万昌财务公司、利成银行、明泰财务公司
资料来源: 香港外汇银行公会
利率协定仅限于对存款利率的约束,各银行可以自由制订各种贷款利率,只要不违反《1911年债权人条例》第24(1)条有关年息不得超过60%的规定。按照传统,几家发钞银行为其最好客户所制订的“最优惠利率”,成为香港贷款市场价格制订的标准。
战后金融业的蜕变与转型
4.2 汤姆金斯报告和1964年《银行业条例》
4.2 汤姆金斯报告和1964年《银行业条例》
其实,早在廖创兴银行挤提风潮过去后,即有人提出加强对银行管制、重订银行条例的问题。1961年7月5日,在香港立法局会议上,非官守议员邓?律敦治提出一项建议,鉴于最近民众对银行业务的批评,政府是否应该对香港现行的银行条例进行一次彻底的检讨,以便建立最低限额流动准备金制度,以及银行经营有关业务的划一标准。该项建议在官方会议上正式提出,立即引起银行界的密切注意。
有关“管制银行”的问题早在1960年4月就有人提出,当时英国一位银行家访港,在对香港金融业作出一番调查后曾提出一项建议: 香港应设立一家中央银行。廖创兴银行挤提风潮发生后,有关设立中央银行的建议被再度提出。1961年6月下旬,前汇丰银行董事长兼总经理端纳公开发表谈话说,港府为维持香港经济稳定、顾全大众利益,应通过立法建立“银行稽核制度”,以对香港现有大小银行进行稽核。7月5日,邓?律敦治在立法局提出建议后,政府财政司在答复询问时即指出,鉴于香港银行日多,业务日广,政府应考虑实施比现行银行条例所规定的更大的管制。
其后,港府邀请英lún银行高级职员汤姆金斯(H.T.Tomkins)访港,研究修订银行条例问题。1962年2月7日,汤姆金斯抵港。同年4月,汤姆金斯向港府提jiāo《关于香港银行制度的报告及重订银行条例的建议》。该报告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重点检查了香港现行的银行制度,第二部分是结论和建议,第三部分包括一份取代1948年银行条例的立法草案。该报告认为,香港银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 银行数目太多,市场有限,使得争取存款成为十分激烈的竞争,这部分反映在以高息吸引存款和大量开设分行方面;(2) 部分银行对地产和股票过度贷款及投资,在房地产和股票市场陷得过深;(3) 家族xìng银行往往将银行业务和董事们的家族企业结合在一起,影响了银行存款的安全xìng。
汤姆金斯报告书特别指出当时香港一些本地中小银行对房地产和股票市场过度投入所存在的风险:“无疑,若然能够在地产及股票市场作出成功的投资,收获仍然是十分可观的;而且也有不少银行是依靠地产买卖的盈利,才建立了今日的成就。不过,这并不是一个健全的银行体制,事实证明不少银行因未能遵守‘借贷平衡’的原则,以致产生运作上的困难。”针对香港银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汤姆金斯报告书提出了重订银行业条例的一系列建议: (1) 规定银行至少要持有500万元的实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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