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24 观察者的不可观察(第1/2页)  来自实验的奥秘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哲学家的思想是无孔不入的。在哲学家那里,认知问题总是先于常人被思索。观察者在“观察”中因为纷纭复杂的现象难以判定而迷茫时,哲学家提出了可观察和不可观察的问题。

    罗素他在《哲学问题》谈到这个论题时,它以观察桌子为例,做了如下一段论述:

    “虽然我相信这张桌子‘实在地’是清一色的,但是,反光的部分看起来却比其余部分明亮得多,而且由于反光的缘故,某些部分看来是白色的。我知道,假如我挪动身子的话,那末反光的部分便会不同,于是桌子外表颜色的分布也会有所改变”。“根据我们以上的发现,显然并没有一种颜色是突出地表现为桌子的颜色,或桌子任何一特殊部分的颜色——从不同的观点上去看,它便显出不同的颜色,而且也没有理由认为其中的某几种颜色比起别样颜色更实在是桌子的颜色。并且我们也知道即使都从某一点来看的话,由于人工照明的缘故,或者由于看的人色盲或者戴蓝色眼镜,颜色也还似乎是不同的,而在黑暗中,便全然没有颜色,尽管摸起来c敲起来,桌子并没有改变。所以,颜色便不是某种本来为桌子所固有的东西”。“所以为了避免偏好,我们就不得不否认桌子本身具有任何独特的颜色了”。(《哲学问题》,商务印书馆1960 年版,第3一4 页)

    有人这样点评罗素的观点:

    “按罗素的观点,人们始终只能观察到某一对象在不同关系下所显示出来的性质,因为这种显示出来的性质是人们能直接感知到的。至于对象自身的实际性质,不仅是不可观察的,而且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可见,罗素是用某一对象在不同关系下显示出不同的性质,去否定某一对象自身的实际具有的性质。与此不同的另一种回答是,某一对象在不同关系下显示出来的性质和对象自身具有的实际性质确实有区别的。对象显示出来的性质是在一定关系中才出现的,而对象自身的实际性质则不是由于与别的对象发生一定关系才产生的。但是,观察对象自身的实际性质,却又是需要通过对象显示出来的性质来实现的。因此,对象显示出来的性质和对象自身实际性质的区分,不能成为我们区分可观察和不可观察的界限。

    既然我们承认对象自身的实际性质是可观察的,然而直接呈现在人们感官面前的却只能是对象在一定关系下显示出来的性质,那么由此就必然地导致了一个极其尖锐的问题:我们如何才能判定,我们观察到的正是对象自身的实际性质而不仅仅是对象在特定条件下显示出来的性质呢?或者说,我们如何区别对象在不同条件下显示出来的性质的变化与对象自身的实际性质的变化?这个问题如不能解决,那么我们断定对象自身的实际性质是可以观察的,就不过是一句空话。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确立一种标准条件,并以同一标准条件下的观察结果为依据。譬如,当我们分别在红光c蓝光c绿光等等不同照明条件下观察同一件衣服时,我们所看到的是这件衣服在不同颜色光照作用下显示出来的不同颜色。当这件衣服在不同关系下显示出不同颜色时,我们确实没有根据说这件衣服的实际颜色起了变化。我们也没有理由只把某种光照下显示出来的颇色,当作这件衣服的实际颜色,而否认在其它光照下显示出来的颜色,也可以当作是这件衣服的实际颜色。其实,它们的地位是相等的,都是衣服的实际颜色在某种条件下的显示,只是条件不同而已。为了判定我们观察到的颜色变化是衣服在不同条件下显示颜色的变化还是衣服实际颜色的变化,我们通常是确定一种标准条件,例如我们可以日光的照明作为标准条件。我们把衣服放到这个标准条件下观察。如果我们发现,同一件衣服在同一标准条件下,其颇色发生了变化,那么我们就可以断定那是衣服实际颜色的变化。也就是说,不仅对象的显示性质是可观察的而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