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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沛水,并朝,南取梁,北胡狄,西略氐羌。立帝,朝四夷。」可朝四夷始於秦。此四夷指下文越等四方之而言。以越代表南方,、朝代表方,禺氏代表北方(《揆度篇》「北用禺氏之玉」可),之代表西方。全文,似亦以武帝代之形背景者。首即以「四夷不服」之主,便非武帝以前任何封建治者所有之口吻。而文中所列之四夷之名及其方位,亦唯武帝代之疆域始足以之。所越者即武帝代之也。所、朝者即武帝代之貊、朝也。所禺氏者即武帝代之大月氏也。至之,武帝代此名,然《史.大宛列》云:「使河源,河源出於。其山多玉石,采。天子案古,名河所出山曰云。」所之者,乃指山周之西域各而言。然本之成不得在武帝以前,此又其一矣。

    〔二〕元材案:逆,不也。逆政言反史展潮流而行之落後政策。游,流行。,害。四夷之所行之反史展潮流而行之落後政策流行於天下,必使本威信受到害也。

    〔三〕王念云:「『珠象』上『』字,。」

    〔四〕元材案:、朝及文皮,解已《揆度篇》。●,尹注云:「他切,落毛也。」何如璋云:「●同。《博雅》:『解也。』解毛羽也。郭璞《江》『羽,往勃碣』,注:『音唾,落毛也。●同。』」以落毛之皮衣服,故曰「●服」,《.禹》之言「夷皮服」矣。

    〔五〕元材案:禺氏解已《蓄篇》。白璧即玉,所「禺氏之玉」者也。

    〔六〕星衍云:「『之』,《御》八百九引『之』字。《雅》有『之琳琅焉』,又云『河出●』。此不宜有『之』字。」元材案:《山海.海西》亦有「海之」,此同,不必。琳、琅皆玉名。《.禹》云:「

    厥惟球琳琅。」《注》云:「石而似玉。」《疏》云:「石而似珠。」《.力耕篇》文云:「美玉珊瑚出於昆山。」又《通有篇》文云:「而昆山之玉不至。」是也。

    〔七〕佩云:「辟、譬通。《大.注》:『辟喻也。』言一珠一皮如千金。」元材案:辟如上文「不避越」之避。言一珠一皮值之,可使千金之退也。氏非。

    〔八〕云:「『容金而金』,上『金』字疑。」丁士涵云:「『而金』作『千金』。」元材案:此有,不可?解。

    〔九〕元材案:掖同腋。

    〔一0〕元材案:主主要特,即上述文皮白璧等是。此言四方之皆各有其所之特,如yù使其朝服,即利用此等特作各互相jiāo之媒介。否近以相因,而jiāo亦不可得而睦矣。

    管子重十四──重乙

    朱春《甲》《乙》等七篇云:「文俱鄙,不足。」又云:「按《管子重》十二篇,本矣,有可。所云《甲》《乙》七篇,又後之好事者借名而演之。改面,附根生枝,至之所不屑,童之所不可欺。如是能乎?於霸。既陋鄙,文亦屑。者取可。施之於行,矣。《己》集次天,稍可。《甲》尚未,《乙》以下可。」何如璋云:「文乃後人所作,以《蓄》重之。有三五文稍精,多重。亦有妄乖事者。」元材案:氏皆《甲》《乙》等篇其《重》篇不是一一人之作,所甚是。《甲》《

    乙》等篇本身亦不是一一人之作。故其中所提,有其他各篇完全相同,另明者。亦有其他各篇提出修正意者。亦有同一前提而所得不一致者。此等象,既可以看出篇篇之相互,又可以看出各篇所反映之代精神。即以本篇第三段而,前半《海王篇》「官之」略同。後半提出反山及主山民之意。其晚出,不表在民之上,而且表在所列生工具之多寡上。其它各篇重之甚多,但往往由于有一二字之不同,可以作分代之。正不必以其後人所作而遂而之也。

    提要:全文共分十三段,亦是每段一,段段均系。例《揆度篇》及《重甲篇》全同。

    桓公曰:「天下之朝夕可定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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