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畜百姓草,商市利,……愚以非先帝之苑囿池?可之於民」(《池篇》),四曰「商工市井之利,未於民,民望不塞」(
《相刺篇》),五曰「利官,一之於民」(《能言篇》)。可以民,乃是自董仲舒、司以直至良文,所共有之一主。今本在多政策方面,基本上是桑弘羊一派相同,至山一,又取桑弘羊相反之良文的意。因此,不可以明本之成,在成帝次官徒暴以後,而且可以明本《》之,是本抄《》而不是《》抄本,殆已毫疑矣!又案:郭沫若於引用拙稿本前半段文字之後,又加以案云:「氏以《管子重》篇作於王莽,故以此徒逃亡作成帝徒暴之反映,新,但大有可商。考春秋中公器《叔夷》,已有『造徒四千汝寮』,而秦代亦有『官』(《史.自》『司昌秦主官,始皇之』)。是可初固主要官。官,徒逃亡乃常事,不必至成帝始有徒暴生。奴暴,非至大火燎原,例史官所不。且如涉起,亦徒大暴,非官徒,然不能言其中固毫官徒存在也。《.食志》董仲舒疏:『(秦)田租口,之利,二十倍於古。……民愁聊,亡逃山林,』,此尤足徒逃亡暴之事,不始於。」今案:此有注意。第一,於《叔夷》「造徒四千」云云,原文作「●(省作陶,或造)●徒四千」,近已有人。:「叔夷公(公元前五八一──前五五四年)器。中心是『●』可否。文字衍看,●、●的出,自早於。●、●●同,都是指黑色,引申徒或庶人的代名。所指身份,『土』(即『徒御』)相近。有人『●人』和『陶●徒』都是一服兵役的自由民。上引《叔夷》的前後文看,陶●。也有可能是地名。之,字。」(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八期展岳:《於中始冶和使用器的》)第二,一史,不能孤立地去求解。毛同志教云:「世界上的事情是的,是由各方面的因素定的。看要各方面去看,不能只方面看。」此吾人分析之最要法。即以《重乙》本篇而,篇中有「壤列」一,乃董仲舒《春秋繁露,爵篇》「地列」二字之演。又有「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二,抄自《政事疏》。「善者不如民」,董仲舒及《》良文之意完全相同。而其所「兼霸之壤三百有里」,竟下《.刑法志》所毫二致。至「汝之金」「禺氏旁山之玉」,亦皆代事之反映,前者於《.力耕篇》,後者王考,亦文景事。此外,本所列工生工具,比《海王篇》所列多,器一,即有、、椎、四《海王篇》所未有。而,乃王莽巡狩所自?以天下之倡者。又工所用之「」,《方言》乃以西人用,在人之「」。此文作者似亦是以西人,而非人。又「通」一,在《》中,尚只「通施」,本《蓄篇》亦「通施」。至本篇乃忽改「通」。若上面所述各事系之,此「」字亦只能是王莽所造五品之反映,而不是所「邦法化」「即墨法化」之化,亦甚明。而言之,本所言政策,其全部建制,及由此建制而派生之各有,如「管」「」「鄣」「衡」「准」「度」「巧」「公」「公」「平」「月」,殆一而不是代行政策及社生活之反映。然,亦有若干字句或事,曾孤立地於古文物之中,如「」字於《.周.臣工》,「官」於秦始皇。此如《墨》中有於光之,事。但如果此即定今日之光化等科原理及其律,在二千年前之《墨子》中即已形成,未能免於「但木不森林」之矣!
桓公曰:「壤〔一〕。」
管子曰:「河●侯,之也〔二〕。●〔三〕,山侯之也。河●侯常不山侯之者,豫戒者也。」
桓公曰:「此若言何也?」
管子曰:「河●侯,之也,故多而不理,固不得有。至於山侯之,蔬藏菜,此之豫戒〔四〕。」
桓公曰:「壤於此乎?」
管子曰:「未也。昔狄侯〔五〕,之也,故粟十而〔六〕金。程侯,山侯之也,故粟五釜而金。故狄侯十而不得戟〔七〕,程侯五釜而得戟。十倍而不足〔八〕,或五分而有者,通於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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