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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同。

    〔二三〕元材案:「是故於』云云共十八字,必有,不可解。

    〔二四〕元材案:「守」,解已《地篇》。

    〔二五〕王念云:「『』若『』。」安井衡同。元材案:《.力耕篇》大夫曰:「故善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我重。以末易其本,以其。」即「之以高下」之。之以高下,言「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也。注即《.洫志》「注填之水溉舄之地」之注,古注云:「注,引也。」《

    重乙篇》即作「引之以徐疾」。

    〔二六〕王念云:「『一可以百』,作『一可以十,十可以百』。《山篇》云:『徐疾之,重之,一可以十,十可以百。』是其。」何如璋云:「一可百,言重相因,而究其也。《山》:『一可十,十可百。』一者之始,十者之,百者之重。言一及百,十在其中,殆省文也。」元材案:各篇所用字,多不相同,不必《山篇》相比。王太拘。

    〔二七〕元材案:「使用若河海」,即《重甲篇》「用若挹於河海」之意,言取之不,用之不竭。言其利之大也。

    〔二八〕元材案:「有始」,「有」「又」同,解已《重乙篇》。

    〔二九〕元材案:此就上「一可百」,更推一言之。

    〔三0〕戴望云:「朱本『刑』作『形』。」何如璋云:「『刑』如『形』。物之生,其形未著,乃物之原也。能守其原,王霸之功立焉。」汝云:「『刑』『形』。」江瀚云:「『刑』『

    形』同。」尹桐云:「『刑』,法也。」郭沫若云:「家均在『

    刑』字上咀嚼,似於原未得其解。《重篇》所言乃事。『物之生』者物之生或物之。『生』乃『治生』之生,非生死之生。《史.殖》引白圭曰:『吾治生,生下本有字,《》。伊尹尚之,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故智不足,勇不足以,仁不足以取予,不能有守,yù吾,不告也。』又言『天下言治生者祖白圭』。知此,可知『物之生未有刑』之解。刑型,言治生之道通,本定型。定型,能通者能掌握之,故曰『而王霸立其功焉』。『伊尹尚之,用兵,商鞅行法』,用於治生富商蓄;用於治『王霸』。小大不同,其一。」元材案:何是也。此言物之初生,尚形象,正王霸立功之。如上文守布籍麻,籍糸,麻尚未形成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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