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3章 […至恐怖]之十二(第3/4页)  朒脁警阙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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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在生命坐标上之随核性c随性等问题之相映问题,当然,在此之中,我绝对不会反对我们有关生命坐标亦承载着生命奥秘问题之事实。既然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就其真存问题向生命和存在美学设置了禁口令并以恐怖及其恐怖性作为实施此禁口令之督察,那就意味着,我们将无法从以上三种可获之相关来源之答案来实现我们所要之明证,好在鉴于生命永恒性之缘故,似乎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并未将某生命(个体和种类之类)探索并获取其之真存之明证的问题放在心上,至于其是基于生命永恒性状态中之生命无法获取明证还是有意设置于需要此生命在其之不绝性证过程中来探索并实现对明证之获取之原因呢!无论是哪种情况,有一点是无法否认的,那就是,无论基于生命永恒性之生命(某生命)是否愿意,有关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之明证问题之解决都只会落在生命(某生命)的身上,否则,生命(基于生存美学)就无法为自身存在之价值和意义而向存在美学交代!很显然,在生命(至少对于人类来说)文明尚未法则化之前,生命未能给自己留下任何有关不绝性证之证据,于是,时至今日,当生命(某生命)想要解决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之问题时,就只能求助于生命文明法则,而某生命之文明法则则是使得生命文明法则得以体现之渊源和基础,也就是说,生命就自身之存在之价值和意义而向存在美学做交代的唯一途径便是通过某生命之文明法则来探索和明证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之问题:当然,某生命必然的要令某生命文明法则与生命文明法则相偕谐,否则一切之相关可能性就只能作为可能性本身而存在(也就是说,生命文明法则只是维持了可能性本身之存在,尚无法令的此可能性之于不绝性证而成为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之明证之证据,而想令此可能性演绎为明证之证据,必然要令此可能性在基于生命感应性之生命进化之基础上进行演绎,这也是某生命文明法则在此问题上其决定性作用之原因)——此亦同证而解决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生命(所有体现方式)存在是必然于价值和意义的,一切存在美学则想当然的乃是为生命之价值和意义而存在的。我想,语至于此,对于任何某生命(进至生命)来说,无论你如何的定义和实现自身之文明法则,你都无须为自身之存在是否具备价值和意义之问题伤脑筋了,这是必然的,你所需要解决的无非乃是:实现并定义自己之文明法则并因此而将自身之存在价值和意义赋化于生命文明法则之中去,从而使得某生命之文明法则通过过程之不绝性证源源不断的将自身赋化(与生命文明法则之赋化相偕谐)于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之中去,显然,这正是获取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之明证之础基。至此,我们会有个疑问,那即是,纵观生命(特指人类)之历史,能与生命文明法则相偕谐之某生命文明法则虽孤例不多但显然存在着,但为何我们并没能因此而获得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之明证呢!没错!这正是此处需要解决并阐释之的。很显然,因着生命永恒性之过程以及精神重塑而使得某生命之文明法则很难于不绝性证中获得有关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之明证,而生命之文明法则又未能给予我们以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之明证之证据,那,我们又将如何处理此一无门之难题呢!好在这里有一个幸运点,那就是,基于生命之存在美学之真存,生命文明因造化之因果性而保有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之明证之真印,问题在于,我们又如何从此其中获得此明证之真印呢!这正是我们之幸运点:基于生命永恒性之某生命之文明法则必须在相偕谐之基础上与生命文明法则相融,以便某生命之文明法则可以通过此种相融与生命文明法则融为一体,进而以生命文明法则之身份将自己在过程中之不绝性证纳入到生命文明之中去,到此,有关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之明证之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了——因为,此乃生命文明将自身之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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