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102 章(第1/4页)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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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帝国本身同样永久的,都不但求其便利于某些情形,而且

    当求其便利于一切情形。换言之,制度不应求其适合于过渡的、一时的或偶然的情况,

    而应求其适合于那些必然的而因此是不变的情况。

    征收土地税,随地租的变动为转移,或依耕作状况的进步退步为高下。这曾被法国

    自命为经济学派的那一派学者,推为最公平的税。他们主张:一切赋税,最终总是落在

    土地地租土。因此,应该平等地课于最后支付赋税的源泉。一切赋税应该尽可能平等地

    落在支付它们的最后源泉,这无疑是对的。但是,他们这种极微妙的学说,无非立足于

    形而上学的议论上,我不yù多所置辩。我们只要看以下的评述,就可十分明了:何种赋

    税,最终出自地租,何种赋税,最终出自其他资源。

    在威尼斯境内,一切以租约贷与农家的可耕土地,概征等于地租十分之一的税。租

    约要在公家登记册上登记,这登记册由各地区的税吏保管。设若土地所有者自耕其地,

    其地租即由官吏公平估定,然后减去税额五分之一。因此,土地所有者对这种土地所纳

    的赋税,就不是估定的地租的百分之十,而是百分之八了。

    与英国的土地税比较,这种土地税,确是公平得多。但它没有那样确定。它在估定

    税额上,常常可能使地主感到大得多的烦恼,在征收上可能要耗费大得多的费用。

    设计这样一种管理制度,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上述不确定xìng,又能在很大程度上

    减轻上述费用,也许不是做不到的吧。

    比如,责令地主及佃农两方,必须同在公家登记册上登记租约。设若一方有隐匿伪

    报情弊,即科以相当罚金,并将罚金一部分给予告发及证实此情弊的他方,这样,主佃

    伙同骗取公家收入的弊窦,可得到有效的防止。而一切租约的条件,就不难由这登记册

    征知了。

    有些地主,对于租约的重订,不增地租,只求若干续租金。在大多数场合,这是浪

    子的行为,他们为贪得进现金而舍去其价值大得多的将来收入。不待说,在大多数场合,

    这行为是有损于地主自己的,但也时常损害佃人,而在一切场合,都对国家有害。因为,

    佃农常会因此费去很大部分的资本,从而大大减低其耕作土地的能力,使他感到提供续

    租金而付较低的地租,反比增付较高的地租更加困难。况且土地税为国家最重要的一部

    分收入,因此,凡减低佃农的耕作能力从而损害土地税收入的事情,都对国家有害。总

    之,要求续租金,是一种有害的行为。假若对于这种续租金,课以比普通地租重得多的

    赋税,该行为或可阻止,而一切有关系的人,如地主、佃农、君主乃至全社会,均将受

    益不浅。

    有的租约,规定佃农在整个租期内,应采何种耕作方法,应轮种何种谷物。这个条

    件,多由于地主自负其具有优越知识的结果(在大多数场合,这种自负是毫无根据的)。

    佃农受此拘束,无异于提供了额外的地租,所不同的,以劳务不以货币罢了。yù阻止此

    愚而无知的办法,惟有对于此种地租,从高评定,课以较普通货币地租为高的税率。

    有些地主不取货币地租,而要求以谷物、牲畜、酒、油一类实物缴纳地租;有些地

    主,又要求劳务地租。不论实物地租或劳务地租,通常都是利于地主的少,而损于佃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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