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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金银货币及金条银条者。”

    (2) 规定金融机构必须领有政府发出的银行牌照,才能使用“银行”名称并经营“银行业务”。该条例第4、5条款规定:“所有公司如未领有总督在政务会所发执照,不得在本港继续经营或创办银行业务,总督在政务会有全权决定拒发此种执照,而不必说明其理由”,“除领有执照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以外,无论任何人如未经总督在政务会许可,不得使用或继续使用‘银行’或‘信托’字样或其他相同名义或继续使用任何名称而含有经营银行业务含义者”。该条例第8条款还规定,领有牌照的银行每年须向政府缴纳牌照费5000元。

    (3) 成立银行业咨询委员会。该条例第6条款规定: 总督将委任若干委员组成一银行业咨询委员会,负责对银行签发牌照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4) 规定银行须每年呈jiāo年度账目表。该条例第9条款规定:“所有领照银行须将最后审计资产负债对照表(年结)一份全年期内在每一事务所及本港支行显明地方标示之。”

    1948年的《银行业条例》,是香港政府制订并颁布的第一部银行法律,该法律首次给银行业务作出明确定义,规定凡从事银行业务机构须向政府注册缴费、领取牌照,并呈jiāo年度账表,又决定成立银行业咨询委员会。总体而言,该条例可说极为宽松,也很不完善,例如条例对银行业务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贷款在定义中并无反映,条例对银行保持储备所依据的储备流动率或现金率也没有作任何规定。但是,该条例对当时香港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仍然产生了正面的影响。

    1948年,香港政府首次向银行发放牌照,领取牌照的银行共有143家。其后,香港银行数目逐渐下降,银行的素质也逐步提高,到1954年香港政府第一次公布比较完整的银行业资料时,香港的持牌银行减为94家。这对保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战后金融业的蜕变与转型

    2. 1950~1960年代银行业的转型

    踏入1950年代,

    香港银行业的业务开始发生重大转变,

    从过去战前单纯的贸易融资逐渐转向为迅速发展的

    制造业和新兴的房地产业提供贷款。

    推动这一转变的原因主要是:

    银行业经营的传统业务日渐衰落和香港经济结构转型。

    战后金融业的蜕变与转型

    2.1 1950年代初香港银行业务转型原因(1)

    第一,银行业传统的押汇、侨汇及汇兑业务日渐衰落。香港经济向来为中国内地的形势所左右。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这一事件改变了远东地区的政治、经济格局,并对香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随即实施极严厉的外汇管制,所有与中国的业务往来只能通过指定的若干家银行进行。这样一来,香港贸易额大幅下降,原准备运往内地的货物大量积压,押汇业务每况愈下。及至朝鲜战争bào发,联合国对中国实行贸易禁运,香港的转口贸易迅速萎缩,银行的押汇业务更加一蹶不振。

    1950年代港岛北岸风貌,居中央的高等法院右侧为汇丰银行大厦。

    在这种情况下,海外华侨对国内的形势心存疑虑,不敢放心前往投资,加上各国政府实施外汇管制并限制华侨汇款归国,由世界各地汇来香港或转入内地的侨汇锐减。据统计,1950年寄到香港的海外侨汇总额仅及前两年的3、4成,到1951年海外侨汇的总额进一步萎缩至1950年的2、3成,而1953年海外侨汇又比1951年减少60%。〔7〕汇兑业务的情况也大体相若。这对香港的银行业,尤其是那些一贯以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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