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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拓展香港资本市场的作用,长期债券提供的基准收益,可用作私营机构发行债券的定价参考。

    (4) 设立流动资金调节机制。1992年6月,港府宣布正式设立“流动资金调节机制”(Liquidity Adjuscomnt Facility)。根据港府的解释,设立流动资金调节机制的目的有二: 一是确立外汇基金最后贷款者的角色;二是将目前提供隔夜流动资金援助的安排正规化。

    流动资金调节机制的安排是: 在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4时至5时及每星期六上午11时半至12时,由外汇基金向有需要的持牌银行提供隔夜流动资金,拆息率由外汇基金事先决定并公布,头寸融通分有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两种,前者可用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以及被政府确认为合资格债券等作抵押,透过“回购协定”(Repurchase Agrecomnt)方式进行,后者即原来的隔夜流动资金援助,由外汇基金酌情决定,但拆出利率较回购协定的利率高。

    其具体做法是: 1. 当持牌银行发现头寸不足需隔夜援助时,与外汇基金签订回购协定,银行将所持外汇基金票据或债券出售予外汇基金,次日再购回,其差价即流动资金调节机制的拆出率(Offer Rate),一般高于香港银行同业拆息率(Hong Kong Interbank Offered Rate, HKIBOR),以取得隔夜流动资金;2. 持牌银行有剩余隔夜资金原贷予外汇基金时,则外汇基金亦准备按拆入利率(Bid Rate)借入该款项。外汇基金每日公布拆出、拆入利率,差价通常为2厘,但为确保港元汇率稳定,保留随时取消或更改的权利。

    流动资金调节机制实际上就是香港式的“贴现窗”,不同的是外汇基金在该机制中同时担任“最后贷款者”和“最后供款人”的职能,扮演中介人角色。香港政府设立这一机制,实际上是对它自1985年以来一再否决设立贴现窗态度的180度转变,其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诸因素的考虑。无论如何,流动资金调节机制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外汇基金控制和调节银行体系流动资金水平的能力,从而有助减低港元汇率的波幅,稳定联系汇率。

    1994年3月,香港金融管理局为改善流动资金调节机制的运作,将货币市场cāo作的目标,从原来的银行同业流动资金水平改为银行同业的短期拆息率,以使银行同业拆息率的波动限制在流动资金调节机制控制的范围内。1996年9月,金融管理局又将制订流动资金调节机制利率水平的参考利率,从美国的贴现率改为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以便能更及时反映美国的货币政策。

    (5) 建立即时支付结算系统。为进一步改善香港的货币金融制度,金融管理局于1993年底成立“支付及结算系统工作小组”,对原有的结算制度进行研究。1994年1月,该小组提出尽快建立即时支付结算系统的建议。由于该建议涉及重大策略xìng问题,并关乎整个银行体系,金融管理局于同年5月成立了支付委员会,成员由金管局总裁及各大商业银行代表组成,负责为香港实施即时支付结算系统提供政策方面的建议。从1995年1月起,金融管理局为推行即时支付系统进行了整整两年的准备工作。1996年12月,香港金融管理局正式建立即时支付结算系统(Real Tcom Gross Settlcomnt System, 简称RTGS),取代了原来的结算制度和新会计安排。

    1998年4月28日,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与香港结算公司签约,

    联合建立DvP设施,以加快股票结算jiāo收。

    1995年5月,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Hong K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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